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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1號
債 權 人 家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松榮
代 理 人 簡婉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佳和即勛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由代理人聲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提出之委任狀記載:「為委任登記事件代理人事:為聲請辦理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件,委任人茲委任受任人為代理人……」顯非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 年9 月1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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