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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
債 權 人 嘉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燕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日經解散登記在案,揆諸前開之說明,債務人已非具當事人能力,是本院於108年8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公司清算資料等,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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