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0578,2019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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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7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許家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信用卡帳款部分,請求債權總額新臺幣123,891 元包含循環利息及逾期手續費,依信用卡用卡須知第一條第㈢項第㈢款約定,非屬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㈠所示之利息,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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