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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4號
債 權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長旺(原名:劉配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並具狀陳明債務人劉長旺現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劉長旺(原名:劉配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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