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陳錦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