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1294,2019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9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債 務 人 王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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