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1359,2019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善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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