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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989188592號4G新絕配799 申請書( 貴公司民國108年9 月20日提出之申請書為3G哈啦頭家599+雙倍加值190 型手機方案,與帳單所載之4G新絕配799方案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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