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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900***191號,4G新絕199 型;
及門號0000000000號,4G新絕配799 型之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約款。
( 貴公司僅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3G哈啦頭家590+雙倍加值190 基申請書,顯與公司提出之帳單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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