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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7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潘岳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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