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1429,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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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

債 權 人 三六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得單獨請求之依據為何?又貴公司僅向債務人林俊雄請求之依據為何?(依土地租賃契約書所載出租人(甲方):蕭工平、三六五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和平食品生技有限公司、林俊雄)

二、貴公司(甲方)得請求債務人(乙方)給付新台幣100萬元違約金之依據為何?(土地租賃契約書第六條所載,甲方若有違反本契約書之約定時,願給付乙方違約金新台幣壹佰萬,此為甲方應給付乙方之違約金)

三、請釋明債權明細表108年6月1日請求租金逾50萬元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林俊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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