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191,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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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張厚泉
債 務 人 劉永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  本金    │   請求利息期間   │ 年息   │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
├─────┼─────────┼────┼─────────┼───┤
│108,326元 │107年10月20日起至 │2.9447﹪│107年11月21日起至 │0.086%│
│          │108年4月19日止    │        │108年5月20日止    │      │
│          ├─────────┼────┼─────────┼───┤
│          │108年4月20日起至清│4.677﹪ │108年5月21日起至  │0.218%│
│          │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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