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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張厚泉
債 務 人 劉永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 本金 │ 請求利息期間 │ 年息 │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
├─────┼─────────┼────┼─────────┼───┤
│108,326元 │107年10月20日起至 │2.9447﹪│107年11月21日起至 │0.086%│
│ │108年4月19日止 │ │108年5月20日止 │ │
│ ├─────────┼────┼─────────┼───┤
│ │108年4月20日起至清│4.677﹪ │108年5月21日起至 │0.218%│
│ │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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