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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7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世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陳世展電信費為由,對債務人陳世展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電信費申請書所載,電信費用補貼款及專案設備補貼款NT8 ,000。
實際補繳之專案補貼款以本專案合約未到期之" 日" 為單位,按合約日數比例計算,…計算公式:電信費用補貼款以實際已享上網月租折扣金額(數據月租71元優惠) ×( 合約未到期日數/ 合約總日數) ,及專案設備補貼款×( 合約未到期日數/ 合約總日數) =實際應繳專案補貼款,顯與債權人提出電信費繳款通知所載之【其他優惠及費費】42,123.87 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費用明細,該裁定於108 年10月2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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