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429,2019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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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債 權 人 岡山帝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再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第一類建物謄本、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8 年2 月1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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