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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
債 權 人 岡山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麗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委會之名稱(台端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名稱與印章不符,亦與報備資料不符。
)
二、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貴管理委員會請求標的所載之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之金額不符)
三、存證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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