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岡山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鼎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鼎鈞為89年生,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