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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
債 權 人 岡山帝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雨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正確請求金額。(蓋依貴會於108年3月5日陳報狀第四點更正為「請求自104年11月起至108年1月,共計159個月,每月5千元,共計795,000元」,計算式似有誤)
二、請提出坐落於岡山區岡山段386-56地號其上2765建號,建物門牌「岡山路267號地下一樓之4」所有權為人蔡雨靜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貴會所附之建物謄本有缺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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