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5714,2019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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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1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潘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亦有明定。

再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乃以該違約金作為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之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或推定)。

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之約定時,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及支付違約金外,不得再請求債務人支付或賠償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其他債務。

四、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第三人陳佩媛對債務人之分期付款買賣價金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四條、第七條固約定:「甲方…未能依約定按時清償任一期款項時,得自該應繳日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逐日計收遲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及催款手續費每次新台幣100 元」、「若甲方如有未依約清償多宗債務中任一之款項…得隨時縮短甲方延後付款期限或非為全部到期,甲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

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

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7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 ,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

又本件分期總額為5,323 元×24期,迄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即民國108 年11月15日時,債務人僅欠繳二期,欠繳項金額為10,646元( 即5,223 ×2=10,446),再聲請人暨已請求違約金,且該違約金屬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則債權人再請求遲延利息,與上開說明不符。

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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