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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陳鑫君
債 務 人 陳怡靜
一、債務人陳鑫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年依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鑫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陳怡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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