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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溫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一四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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