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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慈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洪慈婷於締約時未成年,請提出簽訂系爭訂購單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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