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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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