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債 務 人 謝麗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