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1802,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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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振清

債 務 人 李軒霆(原名:李奕)



一、㈠債務人李振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振清、李軒霆(原名:李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務人李振清、李軒霆(原名:李奕)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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