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債 權 人 田郁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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