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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呈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對債務人林呈瑗請求之依據為何?(蓋依貴公司所檢附之現金卡申請書,其申請人為林鈺惠,與債務人之姓名不符,倘有更名應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林鈺惠與林呈瑗為同一人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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