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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
債 權 人 古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莫(原名:黃文英)、伍連建設有限公司、伍奇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三、債務人伍連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6年3月6日建二公字第094165號函核准撤銷,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四、債務人伍連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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