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2280,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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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

債 權 人 賴柏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金塗之繼承人、方林寅之繼承人、吳其才之繼承人、林應芳之繼承人、林阿流之繼承人、陳窮之繼承人、簡元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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