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2284,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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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郭永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所謂得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存續或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之讓與,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八五號判例參照)。

再按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令規定:「(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4.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

(三)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消費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㈠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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