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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家玉
債 務 人 徐家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徐進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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