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佳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
二、系爭本票前已有取得本票裁定並經確定在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918號),則貴公司就同一債權再為請求支付命令之必要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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