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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雄市私立邏輯門文理補習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高雄市私立邏輯門文理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高雄市私立邏輯門文理補習班為獨資,且負責人非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巫孟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為何人,該裁定於108 年4 月1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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