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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債 權 人 饕客水產食品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湖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湖坊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權人究為獨資亦或合夥,及負責人為何人、及債務人湖坊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誤寫,該裁定於108 年4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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