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4030,2019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柄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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