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方毓瑋
債 務 人 温雲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方毓瑋於就讀東方技術學院時,邀同温雲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232,52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10月1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232,522元及自107年10月1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
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108年04月01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7年10月11日起至108年03月31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8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 │
│序號│(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計算方式 │
├──┼─────┼──────┼──────┼─────┤
│ 001│232,522元 │自107年10月 │至108年3月31│年息1.15% │
│ │ │11日起 │日止 │ │
│ │ ├──────┼──────┼─────┤
│ │ │自108年4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 │
│序號│(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計算方式 │
├──┼─────┼──────┼──────┼─────┤
│ 001│232,522元 │自107年11月 │至108年05月 │年息0.115%│
│ │ │12日起 │11日止 │ │
│ │ ├──────┼──────┼─────┤
│ │ │自108年05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12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