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4191,2019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91號

債 權 人 聯上湖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債 務 人 陳玉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