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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
債 權 人 古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家楹( 原名: 鄭梅香) 、伍連建設有限公司、林郁欽、伍柏安( 原名: 伍奇森) 、伍寶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鄭家楹( 原名: 鄭梅香) 簽發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票號為15858 、15859 號,債務人伍連建設有限公司、林郁欽、伍柏安( 原名: 伍奇森) 為背書人之支票兩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鄭家楹( 原名: 鄭梅香) 、伍連建設有限公司、林郁欽、伍柏安( 原名: 伍奇森) 、伍寶珠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之支票與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同一,則債權人以同一債權重覆聲請發支付命令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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