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4486,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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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李美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於108年4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 狀,請求更正請求本金部分之金額為117,763元,惟依所附 之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所示,應收款為117,463元,亦未提 出其他相關資料,是債權人請求本金逾主文所示之部分,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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