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4681,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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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南台灣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58430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5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HN89932246、5584306、5584309、6107105。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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