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4848,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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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周智明於民國106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3日止累計391,458元正未給付,其中385,857元為本金;

4,374元為利息;

1,22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㈠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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