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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登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登厚於民國104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07年1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3日止累計9,154元正未給付,其中8,799元為本金;
262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登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580665323,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0日止累計7,722元正未給付,其中7,382元為消費款;
34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8799元│民國108年4月24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3.06%│
│ │ │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3042元│民國108年4月11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1.54%│
│ │ │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4340元│民國108年4月11日 │清償日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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