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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54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蘇呂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02月0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985158904、0908111760使用至民國105年08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425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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