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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
債 權 人 采揚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和源(主任委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錦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呂錦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呂錦香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呂錦香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五、請提出請求利息之依據及計算式,及利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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