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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孔祥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請求自民國93年8月2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新臺幣新臺幣32,277元係以計算至民國100年5月16日止)
三、違約金之起迄日?(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
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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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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