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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
債 權 人 買惠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尹勇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尹勇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蓋依台端所附之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大視代經銷代理合約,立契約人為「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尹勇智僅為其代表人。
)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105年10月28日」?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存證信函簽收回執。
(本件債務依台端提出之合約書形式上觀之,未約定給付期限,應自債務人收受催告之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四、請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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