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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
債 權 人 東宬金屬工程行(原名:智聖金屬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信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興室內設計裝潢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陳明㈠債權人是否為蘇信智即東宬金屬工程行(原名:智聖金屬工程行),及㈡債務人究為佳興室內設計裝潢企業行,法定代理人傅建銘、楊顯芬,亦或傅建銘即佳興室內設計裝潢企業行?(依台端提出之商業登記所載佳興室內設計裝潢企業行為傅建銘獨資,則台端列楊顯芬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又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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