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6169,2017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蕭瑞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