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司促,7411,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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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4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鎮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鎮旭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非中華民國國籍,且於108年1月26日業已出境等情,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故本件支付命令顯屬應向外國為送達,依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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