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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温競才
訴訟代理人 王美英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被上訴人 黃凰瑄即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謝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圍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姓名「溫競才」之記載,應更正為「温競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上訴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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