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簡上,179,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王鏡如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上訴人 朱浩澐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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